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中译本读后

时间: 2009-01-31 / 分类: 书评荟萃 / 浏览次数: / 读书笔记 / 订阅

文:侯建新(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孙立田(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
出处:史学理论研究 2004年第4期   

马克•布洛赫是国际知名的一代大史学家,当代最大史学流派——法国年鉴学派的奠基人之一。20世纪末法国出版的《历史科学辞典》称他为“本世纪两到三 位最伟大的历史学家之一,或许,是他给予了历史科学的变革以最具决定意义的也最为持久的影响。”令史学界痛惜的是,这位公认的国际史学大师1944年6月 死于德国法西斯的屠刀之下,时年58岁。布洛赫在其稍显短暂的学术生涯中,为史学界留下了数部重要的学术著作,包括《神灵的国王》、《法国农村史》、《封 建社会》和一部未竟的史学理论之作《历史学家的技艺》等。就影响而言,《封建社会》无疑是布洛赫最重要的学术作品之一。这本被著名史学家波斯坦称为“论述 封建主义的国际水准的著作”,至今仍被公认为是有关封建社会研究的经典和集大成者。布洛赫的《法国农村史》和《历史学家的技艺》已经先后有中译本问世,此 次张绪山等同志将布洛赫的扛鼎之作《封建社会》又译成中文,实在是嘉惠学界的一件大好事。鉴于学界对布洛赫的史学思想已经多有论及,我们在此仅就布洛赫在 本书中所体现的方法等问题赘以数言,权作读后之感。
众所周知,在马克•布洛赫的时代,占据当时欧洲史坛统治地位的仍然是以兰克学派为代表的传统实证史学。实证史学强调第一手史料的绝对重要,注重对史料 的严格考据,“让史料说话”,历史学家在研究过程中应保持不偏不倚的客观态度。它的贡献在于使史学在方法上实现了科学化。但在具体的研究中,由于过于拘泥 于政府档案、当事人的记录等材料,使得历史研究的领域受大极大的限制,局限于政治、军事、外交等事件史、帝王将相为代表的个人史;在叙述方法上表现为编年 史;学科的发展趋于封闭,不利于史学与其他社会科学、人文科学之间的交流。按西米昂的批评,就是三个偶像崇拜:政治偶像崇拜、个人偶像崇拜及编年纪事偶像 崇拜。实证史学发展了历史学的同时又阻碍了史学的进一步发展。
作为年鉴学派的奠基人,布洛赫在史学理论与具体的历史研究两个方面都有着卓越的建树,堪称是将二者成功结合的楷模,开创了一种新型的“综合的”或曰“ 整体的”历史学,具体说来,就是将历史研究的重点由原来的政治史转向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从而发动了一场改变历史研究方向与方法的运动。正是在布洛赫的 倡导和亲身实践的带动下,开拓了以后法国与西方史学界中社会史、文化-心态史、历史人类学、比较历史学等研究的新领域,影响巨大。当我们将二者结合起来看 时,能够对布洛赫的这本巨著有一个更好的理解,那便是“整体史”观念及其指导之下的研究方法的突破。
在《封建社会》一书当中,布洛赫运用新的研究方法将新型的“整体的”历史学表现得淋漓尽致。这里只从几个方面加以简要说明。
首先是跨学科的研究与历史资料运用范围的突破,体现“整体”史学的观念。在《封建社会》一书当中,布洛赫明确地指出其著作的目的就是要“对一种社会组 织结构及把它联为一体的各原则进行剖析并做出解释”,而且只有借助对整体的人类环境的认识,最终才能理解统治这个社会的制度框架。这一思想,从布洛赫在该 书的章节安排上可见一斑。如在第一卷,布洛赫探讨的是“依附关系的成长”,为了说明这一社会类型,他依次从地理环境、物质生活状况、心态、社会关系状态等 方面,说明整个封建社会形成的过程。在第二卷,布洛赫以“社会等级和政治体制”为题,进一步揭示了封建社会的内部结构。可以说,这样的分析框架是不同于传 统实证史学对人类社会的历史解释模式的。为了实现这样一个宏大的目标,布洛赫在《封建社会》中,引进了社会学、人类学、地理学、心理学的概念,按照科际整 合的方法,综合体现“整体”史学的要求。这种情况在书中是多有体现的。
同样,在资料的运用上,布洛赫突破了传统的实证史学单纯强调政府档案、私人笔记日记等所谓的“第一手资料”的局限,提出所有可以帮助历史学家观察人类 活动与精神痕迹的事物,都可以作为史料的新观点:“历史的证据其类型之多简直不胜枚举。一个人的言论文字、所制造的产品以及接触过的东西,都可以也应当能 够使我们对他有所了解。”布洛赫在《封建社会》中所运用的史料,除了为传统实证史学所推崇的类型之外,大量使用了诸如考古资料、诗歌、遗嘱、祈祷文、传奇 文学、请愿书、教会档案、绘画、雕塑等,涉及种类非常广泛。例如,布洛赫在“民间记忆”一章,曾集中使用了《罗兰之歌》、《纪尧姆之歌》、《戈尔蒙与伊桑 巴》等带有虚构性的史诗作品,说明当时的历史情景与民众的心态和民间记忆,因为故事的加工润饰是以历史事实为框架的。
其次是历史时间的单位问题。《封建社会》处理的主题是9世纪中叶到13世纪初欧洲封建社会的形成、发展与变迁,基于社会与社会结构变迁所具有的特性,布洛赫一反实证史学的编年史叙事手法,强调必须从长时段的角度来加以考察。布洛赫将封建文明区分为两个时期:
如果按年代顺序把“封建文明”当作一个完整的阶段,将是一个严重的错误。最后的各次入侵的停止,无疑造成了或可能造成了一系列非常深刻而广泛的变化, 但这些变化的初次显现则是在入侵停止的几代人之后,即11世纪中期。虽然这些变化不是与过去的断然决裂,但方向的改变(在不同的国家或不同的背景下,其发 生变化的时间必然不同)却反过来影响了整个社会活动的变化。一言以蔽之,存在着两个连续发展、性质不同的“封建”阶段(第122—123页)。
布洛赫的历史时间观念,已经隐然可见布罗代尔长时段时间观的雏形。
不过,相比之下,布洛赫在利用比较的方法展开对封建社会的探讨方面,尤其为史学界所称道。当代著名史学家巴勒克拉夫在其《当代史学主要趋势》一书中曾 这样评价布洛赫在推动比较史学发展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当代历史学家之所以非常重视比较史学,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马克•布洛赫的教导和他做出的榜 样。1928年,他写了一篇对欧洲社会的历史比较研究的纲领性论文。他的那部关于论述封建社会的名著也为后来的比较史学提供了楷模。”
巴勒克拉夫这里提到的那篇文章即《论欧洲社会的历史比较》。在这篇文章中,布洛赫系统地提出了比较方法的本质及其适用范围,如比较方法的功能在于,发 现不同历史现象的相似性与相异性,进而揭示历史现象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假设验证的逻辑”的比较方法;比较的单位是社会等。而在《封建社会》一书中,布洛 赫则系统地贯彻了这一主旨。在这里,布洛赫对封建制的考察内容涉及生产、生活方式、文化、政治体制直到政治行为、阶级、阶层的区分及其相互关系,以及观念 体系与心态环境,展现了中世纪西方封建社会的整体性。在具体的研究上,布洛赫充分利用比较的方法,把对封建制度的理解建立在对西欧社会一个特定历史时期的 历史现象所作的系列比较研究基础之上,于是获得了考察封建制度的差异性与共同性的宽广视野,探究封建制度在欧洲社会中呈现的普遍特征与区域的独特性。由 此,布洛赫开创了真正的比较历史学。这种历史整体性是采用社会史研究途径与角度才能获得的,也是“问题史学”方法论的成功典范。
布洛赫还试图通过比较,说明封建社会作为一种社会类型是不是具有普遍性。例如,他将日本与欧洲进行了比较,根据比较的结果,布洛赫指出:
对这两种社会的对比的评定非常简略,也太绝对,但在我看来,这一概述能使我们得出一个相当可靠的结论。封建主义并不是“在世界上只发生一次的事件”。 像欧洲一样,日本也经历了这一阶段,尽管带有一些必然的、根深蒂固的差别。其他社会也同样经历过这一阶段吗?果真如此,原因何在?这些原因对所有这类社会 可能是相同的吗?(第706页)
布洛赫并未在此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但他似乎认为,封建社会作为一种社会类型,它在某个历史时期具有普遍性似乎是可能的,尽管它也许并不同时存在于同时代的人类社会中。不过,布洛赫也明确指出:
(在西欧)附庸的臣服是一种名副其实的契约,而且是双向契约。如果领主不履行诺言,他便丧失其享有的权利。因为国王的主要臣民同时也是他的附庸,这种观念不可避免地移植到政治领域时,它将产生深远的影响(第712页)。
日本的附庸从属关系在更大程度上是单方面的,且天皇的神圣权力处于各附庸誓约体系之外;就这方面来说,从一个在许多方面都颇类似于西欧封建主义的体制 中,并没有出现类似情况,这也绝非偶然。西欧封建主义的独创性在于,它强调一种可以约束统治者的契约观念,因此,欧洲封建主义虽然压迫穷人,但它确实给我 们的西欧文明留下了我们现在依然渴望拥有的某种东西(第714页)。
正像布洛赫自己发出的疑问一样,通过建立这样一种比较的模式,人们也许有可能触及封建社会的本质所在。
最后,我们想提出的是,《封建社会》在为布洛赫带来巨大声誉的同时,也为后学留下了或多或少的“缺憾”,这是一份有着双重效应的历史遗产。而问题的缘起与核心仍在于对“封建社会”这个迄今仍殊难把握的概念的理解。
在布洛赫之前,西方的史学家和有关学者曾就作过很多探讨。按照布洛赫所述,“封建的”和“封建制度”最早是法律术语,布兰维利耶把这个18世纪法庭里的行话写进自己的著作,后来孟德斯鸠也 在法律的意义上使用了这个词,结果就勉强成为一种社会结构的代名词,而且这种社会结构本身也没有很好的定义。与孟德斯鸠不同,伏尔泰对封建主义的理解,视 野要宽广得多:“封建主义不是一个事件;它是一种有着不同运动形式的古老的社会形态,存在于我们所在半球的四分之三的地区。”本杰明•盖拉尔认为封建社会 的基础是土地。雅克•弗拉克则认为应是个人群体(第27—29页;第697—698页)。
孟德斯鸠单纯从法律的角度界定封建社会的涵义无疑是狭窄的,按照孟德斯鸠的看法,“封建法律”的建立是一种独特现象,是“世界上曾经发生过一次,大概 永远不会再发生的事件”,这无疑是说,封建制只为欧洲社会所独有。伏尔泰泛封建主义观点的影响很大,现代学术界差不多肯定封建社会的普遍性。
布洛赫对封建制度的理解又是怎样的呢?这自然是每一个读者都非常关心的问题。可以肯定,首先,他把封建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类型”,而不是像其他许多西 方史学家那样仅仅把它视为一种军事组织或政治上分散统治的方式。布洛赫把研究重点放在社会的组织和文化层面上,把封建社会定义为由劳动和思想方式、统治和 依附关系以及贫富关系等构成的一类社会形式,是社会和精神结构的集合体,即“整体社会环境”,并且用社会结构的兴衰来解释人类的发展。应该说,这是比较接 近于真相的。其次,他肯定欧洲和欧洲以外的封建制度有一定共同性,这也是比较接近于真相的。另外,布洛赫还专门就“封建制”与“领主制”这两个人们通常交 替使用的术语作了明确的区分,指出“封建制”指军事贵族的依附关系,存在时间较短;而“领主制”则是指农民与领主之间的依附关系,持续时间较长,而且遍布 世界各地。可以说这也是具有相当的真知灼见的看法。不过,布洛赫在这部煌煌巨著中,始终未对“封建社会”这个词语给予一个非常明确的定义。究其原因,按照 年鉴学派第二代的主要代表布罗代尔的说法,大概是布洛赫对“封建主义”这个经常使用的词语有一种本能的厌恶。在《封建社会》的结尾部分,布洛赫也只是十分 谨慎地描述了欧洲封建制的六个基本特征:
依附农民;附有役务的佃领地(即采邑)而不是薪俸的广泛使用——薪俸是不可能实行的;专职武士等级的优越地位;将人与人联系起来的服从-保护关系(这 种关系在武士等级内部采用被称作附庸关系的特定形式);必然导致混乱状态的权力分割;在所有这些关系中其他组织形式即家族和国家的存留(在封建社会第二阶 段,国家将获得复兴的力量):——这些似乎就是欧洲封建主义的基本特征(第704—705页)。
在今天,有关封建主义的各种各样的说法充满异国色彩,诸如埃及封建主义、希腊封建主义、中国封建主义、日本封建主义等概念,充斥着世界历史。究竟该怎 样对待这些莫衷一是的说法呢?可行的途径之一是回到该问题的起源上来。西欧封建社会具有典型性,这似乎已被史学界所接受,因为史学家们对不同时代和地区的 所有这些被赋予“封建”之名的社会的认识,差不多都是以西欧作为参照样本的,通过比较,发现各个封建社会的相似性与特殊性,进一步归纳出封建社会这个基本 社会类型所具有的“基本特征”。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明确这些特点似乎可望对这一问题有所突破。这本来也是布洛赫的初衷所在。遗憾的是,布洛赫的研究似乎在 此就停顿了,按照巴勒克拉夫中肯的说法,“马克•布洛赫在他的关于封建社会的研究中只满足于对西欧以外的状况作简短的叙述(他甚至从未把眼光扩展到观察东 欧的封建社会)”。不仅如此,对于整个欧洲以外的地区,也只有日本被稍稍提及。“这样他留下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而且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封建社会是 欧洲特有的社会组织形态呢,还是普遍存在的社会形态?”再苛刻地讲,布洛赫也没有从根本规律上阐明封建制度产生、发展和灭亡的必然性。这无疑使所有关注这 本著作的读者略感失望。
当然,作为一部开山之作,我们宁愿接受它究竟为我们提出了什么样的问题,为我们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怎样的可取途径,而不是为我们实际解决了什么样的问 题,这大概也是布洛赫写作此书的愿望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说,《封建社会》的最大贡献在于为史学界对包括西欧在内的封建社会的认识和研究提供一个更好的平台 或起点。T. S.布朗在本书序言中的评价较为中肯:“布洛赫的著作的永恒价值与其说在于它的见解,毋宁说在于它的研究方法。”借用布洛赫自己转述英国著名法学家梅特兰 的话语,一本历史著作应该使它的读者产生渴望——求知的渴望,尤其是研究的渴望。从这个意义上说,布洛赫是成功的,因为几乎所有关心封建社会这一概念的理 解与界定的读者,不仅因《封建社会》获得了宝贵的方法论上的启示,而且从中获得了一种继续探索的热情与动力。

人不读书,其犹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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